第一节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建筑物按高度可分为高层、低层及地下建筑。 (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非单层民用建筑。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8.1.1.1 民用建筑防火类别的确定建筑物防火等级 (2) 低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单层或多层建筑。 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3) 地下建筑 凡是在室外地平面以下的建筑,不论是在高层建筑或低层建筑下部的建筑或独立的建筑物,均为地下建筑。 民用建筑的防火类别等级 各类民用建筑的防火保护等级是按建筑物的高度、火灾的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进行划分的,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及三级保护对象。 (1) 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 )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 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 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也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 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也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5) 地下建筑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