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信用证种类与贸易融资第一节 信用证的种类 v按银行责任分 类v按付款时间分 类v按使用目的分类 v按特殊性质分类 一、按银行责任分类(一)按银行责任分,可分为可撤消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的UCP500第6条规定,信用证可以是可撤消的或不可撤消的。所以在信用证中必须列明它是否可撤消。如果没有这种表示,视为不可撤消信用证。 一、按银行责任分类(二) 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须通知收益人而随时撤消或修改。这种信用证已无付款保证价值,在跨国贸易中很少使用。可撤消信用证主要维护了开证行的利益,若进口商因市场、运输等情况的变化而出现或处于困境,开证行可以随时撤消或修改已开出的信用证,因此,可撤消信用证对出口商无保障,风险大。但是如果开证行的撤消通知到达以前,议付行已经议付了收益人提交的单据,则开证行不能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货款。 1、 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一、按银行责任分类(三)意味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到期日以前,未经信用证的有关各方全部同意,它不能撤消或修改。在不可撤消信用证交易下,只要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各条款相符,开证行必须绝对保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