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术部(室)医院感染控制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院手术部(室)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原则、环境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物品管理等。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设置手术部(室)的其它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l5912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T l4295 空气过滤器GBTl 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GB 50591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
2、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YY0469 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YY 压 05062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第 2 部分:性能要求和性能水平GB l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DB ll408.2007 医院洁净手术部污染控制规范GBl91932003 疫源地消毒总则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3、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手术部(室)由手术间及其辅助用房组成,承担医院手术服务的独立部门。3.2 手术间进行各类手术操作的场所。3.3 洁净手术间设置空气净化系统,达到 GB50333 标准的区域。3.4 负压手术间设独立空调净化系统,室内空气静压低于相邻相通环境空气静压,实施污染手术的区域。3.5 一般手术间未设置空气净化系统,采用其它消毒方法,使空气达到我国 GBl59122 要求的区域。3.6 限制区为维持手术区域较高的卫生洁净程度,对人流、物流的进入进行严格限制的区域,包括手术间、刷手区和无菌物品存放间等。3.7
4、半限制区为维持手术区域一定的卫生洁净程度,对人流、物流进行限制的区域,包括术前准备间、器械间和麻醉恢复间。3.8 非限制区一般指无特殊洁净度要求的工作区域,包括办公区、休息区、更衣区和患者准备区(间)。3.9 空气过滤器以机械阻挡、阻隔(如网、孔)方式将空气中的微粒(无生命和有生命)截留在滤料上的装置称为空气过滤器。3.10 粗效空气过滤器按 GBTl4295 规定的方法检验,对粒径2um 微粒一次通过的计数效率50,初阻力50Pa 的过滤器为 I 型粗效过滤器、20计数效率3小时,或失血量1500ml,可在术中给予第 2 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 4 小时。8
5、.6 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时间不应超过 24 小时。8.7 明确携带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患者,施行心胸外科手术或骨科手术的围术期,可鼻内局部用药。8.8 如需在有静脉通路的肢体的近心端用止血带,预防用抗菌药物应在止血带充气之前输注完毕。8.9 剖宫产手术的抗菌药物初始剂量应在脐带夹闭后立即给予。9.仪器设备管理9.1 手术部(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由厂家提供有效的消毒灭菌方法。9.2 仪器设备应去除外包装、彻底清洁后方可进入手术部(室),每次使用前应检查调试并彻底清洁擦拭或消毒,参见附录 C。9.3 C 型臂主机及显示器均应在手术间内。9.4 显微镜、C 型臂等术中跨越无菌区使用的设备
6、,跨越无菌区部分应使用无菌罩,术中污染时应及时清洁消毒并覆以无菌巾。9.5 直接与患者接触的设备管路及附件用后应严格按照 WS3102 清洗消毒。9.6 喉镜与喉罩的消毒处理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方法达到高水平消毒。10.物品管理10.1 手术所用物品应由手术部(室)管理。10.2 无菌物品应存放于手术部(室)限制区,存放有效期应符合 WS3102 的规定。灭菌物品与其它物品应分开放置,按照消毒灭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依次摆放和使用。一次性使用物品应在限制区外去除外层包装,储存在手术部(室)的限制区域。1O.3 应有专人检查无菌物品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灭菌物品需按WS310.2 规定重新处理。1
7、0.4 一次性使用的无菌物品(含植入物)应为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并一次性使用。10.5 无菌物品一人一用,手术开始后,摆放到各手术台上的无菌物品不应与其他手术交叉使用。10.6 重复使用的物品应根据材质、特性和不同的灭菌方法,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按 WS310.2 规定清洗消毒和灭菌。10.7 重复使用的布类物品,使用后应装入防渗漏的污衣袋中送洗衣部清洗消毒。11.手术器械管理11.1 手术器械清洗、消毒、打包、灭菌应遵循 WS310.2 的规定。11.2 外来医疗器械应由专人接收、清点,遵守 WS310.2 标准清洗,消毒灭菌后方可使用。使用后按 WS310.2 规定清洗消毒后方
8、可送出。11.3 精密手术器械和不耐热手术器械的处理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参见附录 D。11.4 小型快速灭菌器不应作为手术器械的常规灭菌方法,器械不慎掉落且无法获得其它备用器械时可选择该方法。12.消毒剂管理12.1 手术部(室)所使用的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12.2 消毒剂的使用范围应与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适用范围一致,使用方法应参考产品说明书,专人配置。使用中的消毒剂按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并记录。12.3 消毒剂应设专人管理、领取、摆放,并应与其他药品分开放置。12.4 消毒剂的保存应根据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选择适宜的位置、环境、温湿度等。13.医疗废物管理13.1 医疗废物的处理应遵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密闭运送及暂存,相关登记保存 3 年。13.2 医疗废物应由专用通道或其它封闭隔离方式运送。13.3 病理废物应与其它医疗废物分别装入防渗透的医疗废物袋,并按要求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