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SE部概论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条例实施的同时,原先与该条例同样功效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与过去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极大改变,特别是事故等级划分、实用范围、责任承担等发生根本性变化。 变化一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过去的规定适用所有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变化二事故等级重新划分该条例对事故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变化二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