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航空法选编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二、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三、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四、 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第三条分条注:1984年5月10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该条尚未生效。一、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二、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