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违约责任条款拟定的几点心得范文在很多的案件中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都比较宽泛这样的条款在最后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双方的利益应该更加具体化。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违约责任条款拟定的几点心得来看看吧。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能够很好的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一旦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合同另一方便可以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来主张权利。然而在最近接触到的几个案件中笔者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都比较宽泛大部分都是像“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对守约方承担一切责任”“甲乙双方需全面履行合同如发生违约对于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条款。在小编看来这样的违约责任条款并不能很
2、好的保障双方的权利一方面条款的内容很虚一切责任是指什么?全部损失又如何去衡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当事人要求违约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遭受到的损失具体是多少但一般而言当事人很难提供这部分证据。所以在拟定违约责任条款时最好是将违约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化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付款和验收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每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此外对于在某些合同当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看似很合理如“供货方逾期交货则按货款总额每日 2%扣除违约金”但在后面一条紧跟着“供货方延期交货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我方并处以合同金额 5%赔偿”。这两个违约责任条款其实有所冲突法院在认定违约方承担的赔偿限额可能就以后者为准了。假如没有第二个条款合同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条款仅第一个这样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这样依旧不合理因为一旦卖方逾期交货买方需要积极、及时的主张权利毕竟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慢步”的人法院在对违约金数额上有所调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 30%而实际损失又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如何约定较为合适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再约定一条“若卖方逾期交货满 X 日 一般在一周左右则双方合同解除同时卖方需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这样当事人可以较好的解决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