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使用租赁合同的机会许多。众所周知,每个交易都是需要严格签订合同的,签订完合同之后必需根据合同商定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下面是我细心推举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读,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院解读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恳求出租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恳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以上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作为一般债权进行爱护,不再作为准物权进行爱护。出租人基于全部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处分,第三人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任而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承租人不能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而主见合同无效。 民法典其次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已经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看法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