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 在中国境内” 界定:l 新细则将其界定为“ 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l 即判定应税劳务供应商是否在中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是以应税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是否在中国作为依据;只要应税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中国境内,无论劳务具体在何处发生,均在中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l 这一修订改变了旧细则在纳税义务判定规则方面所确立的“ 劳务发生地” 原则。3类型 劳务提供方劳务接受方劳务发生地新规则纳税义务旧规则纳税义务A境内 境内 境外 是 否B境内 境外 境外 是 否C境外 境内 境外 是 否D境外 境外 境内 否 是分析: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变化将对哪类公司产生影响?4l 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变化将对以下两类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 在境外为中国公司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 由于劳务接受方为中国境内公司,因此即便劳务(例如国际运输、金融保险、代理、咨询等服务)在中国境外发生,该外国公司仍被判定为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相比于“ 劳务在中国发生” 的旧规则,新规则扩大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