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 : 蒋言斌 教授 博士第九讲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特定的国家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意志具体管理知识产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宏观调控,体现国家意志,往往对某些知识产权(如发明创造、商标、作品)进行了限制。限制的方式一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核、注册,二是直接颁布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禁止某些知识产品的产生、传播,体现着国家权利本位、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变。传统民商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受到限制。由于国家机关的介入,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平等关系变成了行政隶属关系,为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对知识产权采取了权利限制措施。如专利的强制许可、计划实施、征用,先用权,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等自愿原则、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受到限制。转让协议和许可合同登记、公告、备案制度,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由于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同,管理对象不同、管理职责不同,各国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不同。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国家机关国家版权主管机关其他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地方版权主管机关地方专利主管机关地方商标主管机关标志是由五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