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分销渠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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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项目渠 道 分 销 代 理 合 同委 托 人 : 受 托 人 :合 同 编 号 :签 订 日 期 : 项目渠 道 分 销 代 理 合 同委 托 人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受 托 人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相 互 信 任 , 优 势 互 补 的 原 则 , 经 过 认 真 磋 商 , 就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渠 道 销 售 代 理 事 宜 , 依 法 达 成 如 下 条 款 :第一章 委托代理的标的和范围1.1 项 目 位 置 : 1.2 委 托 代 理 范 围 : 委托代理合同期限2.1 自 2016 年 6 月 15 日 起

2、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第二章 委托代理工作内容甲 方 委 托 乙 方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渠 道 销 售 代 理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内容 :3.1 渠道代理工作3.1.1 乙方利用其销售途径推广本项目,直至代理期届满为止;3.1.2 乙方负责渠道销售代理团队的建立、培训和管理;3.1.3 乙方必须遵守本项目渠道销售代理管理制度(附件 1) ; 3.1.4 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制订销售策略、销售价格开展相关工作;3.1.5 乙方负责完成甲方所要求的销售任务;3.1.6乙方指派工作人员1名在金祥广场项目售房部驻场,协助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乙方渠道客

3、户确认工作及其他相关配合事宜,乙方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并听从甲方销售经理及其授权人员的安排。3.1.7 乙方提供的渠道客源由甲方公司安排项目销售接待、签约和交房;3.1.8客户认购甲方金祥广场项目在售房源采用签认购或直接签约的方式进行。3.1.9 如乙方客户在认购之后尚未签约之前确认不购买约定房源或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房源。则甲方不予支付佣金或按照房源更换后重新计算佣金。3.1.10 乙方推荐的客户,甲方应当进行客户确认,客户经双方确认后在合作期内及房款交齐后按约定时间付与佣金。第四章 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有权监 督 、了解乙方全部的工作,并提出意见,要求乙

4、方执行;4.1.2 有权根据营销节奏分配乙方渠道销售房源等;4.1.3 具有各种方案、定价等项目的最终审批权;4.1.4 渠道销售代理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权;4.1.5 根据本合 同 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4.1.6 甲方有权对乙 方 设置考核标准和进行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处理;4.1.7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驻场工作人员进行筛选及淘汰,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调整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供足够人力资源供甲方选择,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渠道客户推荐工作,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乙方驻场人员只可接待乙方公司所带领客户,不得接待自然来访客户。4.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4.2.1 乙方在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

5、务期间所获知的甲方工作思路与工作计划以及尚未公开的、对甲方具有实用性、经济性、风险性的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甲方企业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为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目的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及向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规划方案等内容,在甲方未公开前有保密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根据违反此条的情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2.2 有权决 定 乙方渠道销售人员的招聘、解雇和管理,且应符合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如乙方与其内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涉。 4.2.3 在 项 目 渠 道 销 售 的 各 项 工 作 中 , 必 须 依 法 经

6、营 , 维 护 甲 方 的 利 益和 声 誉 , 不 得 损 害 甲 方 的 权 益 , 影 响 甲 方 声 誉 , 否 则 应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的 一 切 经 济 责 任 及 法 律 责 任 , 且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违 反 此 条 的 情 况 追 究 乙 方 的 违约 责 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5.1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单 方 面 终 止 履 行 本 合 同 , 违约 方 应 当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壹 拾 万 元 整 。5.2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如 因 乙 方 不 符

7、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而 致 使 甲 方 受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 或 引 发 客 户 集 体 ( 3 户 以 上 ) 上 访 、 投 诉 、 起 诉 等 严重 影 响 甲 方 声 誉 事 件 时 ,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根据违反此条的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决定单方终止合同。5.3 乙 方 严 重 违 反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的 渠 道 管 理 制 度 的 , 违 反 制 度 严重 性 和 性 质 由 甲 方 评 估 认 定 , 甲方有权根据违反此条的情况要求乙方承担

8、违约责任,且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终 止 合 作 。5.4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若 双 方 均 认 为 继 续 合 作 不 利 于 双 方 利 益 , 可 协 商 解 除合 同 , 解 除 前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不 变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与法律的适用6.1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的 效 力 、 解 释 、 执 行 、 修 改 、 终 止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 均应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6.2 凡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依

9、 法 向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七章 陈述与保证7.1 甲 方 向 乙 方 陈 述 和 保 证 :7.1.1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时 是 依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的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 并 经年 检 注 册 , 法 人 资 格 继 续 有 效 存 在 ;7.1.2 甲 方 具 有 合 法 开 发 本 项 目 的 资 格 ;7.1.3 本 项 目 甲 方 已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并 已 获 规 划 许 可 ;7.1.4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其 所 列 的 一 切 属 甲 方 的 责 任 将 对 甲 方 构 成

10、法 律 上 的约 束 力 。7.2 乙 方 向 甲 方 陈 述 和 保 证7.2.1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时 是 经 工 商 局 注 册 的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 并 经 年检 注 册 , 法 人 资 格 继 续 有 效 存 在 ;7.2.2 乙 方 承 诺 保 证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的 客 户 资 料 、 文 档 、 数 据 、 日 常 表 格等 的 商 业 秘 密 , 该 义 务 不 因 本 合 同 的 到 期 、 解 除 而 终 止 ;7.2.3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其 所 列 的 一 切 属 乙 方 的 责 任 将 对 乙 方 构 成 法 律 上 的约

11、束 力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8.1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 效 力 、 解 释 、 履 行 和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法 律 法 规 和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规 范 。8.2 只 有 根 据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文 件 才 能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更 改 和 补 充 ,这 些 文 件 将 成 为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8.3 本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 或 者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的 无 效 均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关 于合 同 的 解 释 、 违 约 责 任 及 争 议 解 决

12、的 有 关 约 定 的 效 力 。 8.4 如 果 本 合 同 中 任 何 规 定 根 据 适 用 的 现 行 法 律 被 确 定 为 无 效 或 无 法 实 施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所 有 条 款 将 继 续 有 效 。 此 种 情 况 下 , 双 方 将 以 有 效 的 约 定 替 换该 约 定 , 且 该 有 效 约 定 应 尽 可 能 接 近 原 约 定 和 本 合 同 相 应 的 精 神 和 宗 旨 。8.5 对 本 合 同 的 理 解 与 解 释 应 依 据 合 同 目 的 和 文 本 原 义 及 业 界 通 行 的 理 解和 惯 例 进 行 , 本 合 同 内 的 标 题

13、不 应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8.6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发 生 变 化 , 本 合 同 应 变 更相 关 内 容 ;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行 的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的 履 行 。8.7 本 合 同 附 件 经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与 合 同 正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8.8 本

14、合 同 经 甲 、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用 章 后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伍 份 , 甲 方 执 叁 份 , 乙 方 执 贰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一 ) 酬 金 标 准 :双 方 约 定 乙 方 酬 金 标 准 为 销 售 固 定 提 成 佣 金 :代 理 提 成 佣 金 由 甲 方 按 项 目 销 售 以 套 为 单 位 的 销 售 总 额 的 %支 付 给 乙 方 。( 案 场 销 售 执 行 价 格 表 以 甲 方 确 认 为 准 , 具 体 约 定 见 附 件 )6.1 甲 方 应

15、按 每 套 商 铺 实 际 销 售 额 ( 以 甲 方 到 帐 金 额 为 准 ) 按 %支 付 代 理 费 付 给 乙 方 , 并 按 月 支 付 。 每 月 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 为 销售 代 理 佣 金 及 溢 价 提 成 的 对 账 日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上 月 代 理 佣 金 对 帐 单 , 甲方 应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确 认 并 返 还 乙 方 , 逾 期 未 提 出 意 见 的 , 视 为 甲 方 已确 认 ; 每 月 10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 将 代 理 佣 金 支 付 给 乙 方 ( 以

16、 客 户 签署 正 式 购 房 合 同 已 到 甲 方 账 户 的 回 款 金 额 为 支 付 依 据 , 按 照 : 按 揭 客 户 以 合同 签 订 首 付 款 到 账 为 依 据 ; 一 次 性 付 款 客 户 以 全 部 房 款 到 账 为 依 据 。 乙 方 在收 取 代 理 佣 金 前 , 应 向 甲 方 开 具 正 式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6.2 根 据 客 观 情 况 确 实 需 要 返 还 定 金 时 , 由 甲 方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正 式 定 金 。在 客 户 交 清 首 期 房 款 前 , 对 于 由 于 客 户 违 约 而 使 甲 方 依 法 或

17、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没收 的 定 金 或 收 取 的 客 户 的 违 约 金 , 甲 、 乙 双 方 各 收 取 50%; 若 客 户 在 交 清 首期 房 款 后 违 约 , 乙 方 收 取 该 单 位 相 应 的 代 理 费 。6.3 在 本 代 理 期 内 已 交 齐 定 金 、 签 署 认 购 书 , 并 在 本 代 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支 付 首 期 房 款 的 单 位 , 视 为 乙 方 取 得 的 成 交 客 户 , 甲 方 应 于 该 客 户 正 式签 约 后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该 单 位 代 理 费 。6.4 若 客 户 退 房

18、的 , 在 甲 方 同 意 退 房 后 方 可 办 理 退 房 手 续 , 甲 乙 双 方 共同 做 好 相 关 善 后 工 作 。 所 退 房 屋 销 售 价 格 不 计 入 代 理 佣 金 , 仍 作 为 代 理 房 屋由 乙 方 继 续 销 售 , 待 该 房 屋 售 出 后 以 最 终 售 出 价 额 计 提 佣 金 。6.5 由 甲 方 渠 道 销 售 的 房 屋 不 计 入 乙 方 销 售 业 绩 且 不 计 代 理 佣 金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地址:日期:、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地址:日期:附件 1:金祥广场项目渠道销售管理制度一、

19、 本制度目的:为有序、公平、真实的开展渠道工作,规范渠道工作流程,拟定界定渠道客户身份的标准,违反制度应支付违约金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管理人及责任人:成都桂溪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三、 本制度生效时间:本制度经成都桂溪地产有限公司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四、 名词解释:1、 开发公司: 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2、 总经理: 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渠道界定的最终裁决人;3、渠道公司: 地产有限公司组织的为:“ ”提供渠道客户来源的,经开发公司审核通过并签订渠道销售代理合同的公司,以下简称渠道公司;4、渠道人员:渠道公司对项目配置的渠道人员,组织的除销售中心接待以外非置业顾问参

20、与,通过渠道方式(详见本制度八)对客户进行引导、带领到销售中心的工作人员;5、渠道客户:指第一次来访时,销售中心无客户登记,由渠道人员的宣传、引导并带领到销售中心的客户。五、 渠道客户流程:渠道人员带客户到销售中心判断是否为渠道客户渠道客户 自然来访客户销售经理审核渠道来访确认单签字客户认购前渠道公司收取团购优惠服务费客户是否购买 认购之后签约之前正常接待客户认购20 个工作日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销售经理审核是渠道客户 不是渠道客户否客户签约是七、渠道客户来访确认1、渠道推荐的客户,必须由相关渠道公司配置的渠道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到现场进行看房,接待置业顾问立即查询明源系统的客户登记(如有客户身份证

21、号码信息,以客户身份证号码为准,否则以客户电话号码为准) ,确认渠道推荐客户为渠道公司正式入场起至客户来访时间,无来访来电登记或无追踪登记记录,报经销售经理(如销售经理外出或轮休,由销售经理授权的人员)复核后,销售经理、渠道公司指定负责人双方签字渠道来访客户确认单后,方可成为渠道有效客户;2、如渠道推荐客户在渠道公司正式入驻售房部前,明源系统来访登记或追踪来访记录,界定为自然来电来访客户,客户转为置业顾问接待,渠道人员严禁因不是渠道客户,而采取消级、抵触的线上线下工作,一经查实,渠道人员立即开除,渠道公司解除合作;3、与因渠道推荐的客户不能在当天与渠道人员到访,可电话报销售经理备案,当天以内可界定为该渠道公司推荐客户,否则不能界定为渠道公司推荐客户,且当天不能超过 3 个电话备案;4、如成交客户为一人,但看房时包括亲属、朋友、社会关系等,以首位来访的客户身份为准,即客户本人、客户亲属、朋友、社会关系人士中,首位来访客渠道客户成交确认单签字凭渠道客户成交确认单确认业绩,并作为收取团购优惠服务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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