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 2010175 号) 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 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 240 号) ,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
2、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 ,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2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
3、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第六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第七条 建设内容。3(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
4、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三) 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四) 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
5、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五) 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4(六) 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七) 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
6、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八) 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 定第八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 150 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大专( 含) 以上学 历和中级( 含)以上技 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6
7、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5(三)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 60 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 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 4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五)主要服务于全区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六)积极参加各级经信委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
8、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七)申报单位应是各地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平台。 (八)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九)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比较明显的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示范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附件1 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6第十条 申报程序。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自治区级示范平台的推荐
9、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及业绩进行测评,填写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见附件 1 之表 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经信委。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新疆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示 范 平 台 申 请 报 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职称情况(附件1 之表 5);(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 1 之表 4);(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附件 1 之表 6)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七)服务工作总
10、结或年度运营计划;(八)区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备案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 1 之表 3)。7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一) 专家评审。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二) 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三 )公示 认定。根据 专家评审和现场 考察结果,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在
11、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第十五条 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 2)报自治区经信委。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8第十八条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 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
12、 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 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 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附表略9附件 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一) 新疆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 请推荐表(附件
13、 1 之表 1)。(二) 新疆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情况统计表(附件 1 之表 2)。(三 )申 报材料真 实性声明函( 附件 1 之表 3)(四)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 情况或典型案例);6、获得各级政
14、府扶持的情况;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10(五)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 复印件)。(六) 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 主要服务设施(含 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 1之表 4)及相 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八) 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附件 1 之表 5),大专(含) 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 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九) 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 附件 1 之表 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 10 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十) 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根据 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