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部分 法律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
2、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
3、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
4、、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5、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
6、基本权利。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
7、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
8、立的主权和外交权。8、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
9、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3)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0、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9、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11、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行政应急性原则11、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
12、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3、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具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
14、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
15、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
16、审查;通过与签署;发布与备案。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18、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2)行政
17、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3)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4)行政监督。 (5)行政处罚。19、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18、。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则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2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行
19、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2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
20、报批评;行政赔偿。行政相对方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2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
21、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24、行政复议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8 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
22、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5、行政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
23、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复议案件的审理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4)做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4、,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
25、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
26、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28、犯罪的基本知识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1997 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7、。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 55 条、第 69 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30、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
28、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29、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