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附 件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以 下 简 称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的 备 案 管 理 , 夯 实 政 府 和 部 门 环 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等 文 件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环 境 应 急
2、 预 案 , 是 指 企 业 为 了 在 应 对 各 类 事 故 、 自 然 灾 害 时 ,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 避 免 或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污 染 物 或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入 厂 界 外 大 气 、 水 体 、 土 壤 等 环 境 介 质 , 而 预 先 制 定 的 工 作 方 案 。第 三 条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以 下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 适 用 本 办 法 :( 一 )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企 业 , 包 括 污 水 、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3、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营 企 业 ;( 二 ) 生 产 、 储 存 、 运 输 、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 三 ) 产 生 、 收 集 、 贮 存 、 运 输 、 利 用 、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企 业 ;( 四 ) 尾 矿 库 企 业 , 包 括 湿 式 堆 存 工 业 废 渣 库 、 电 厂 灰 渣 库 企 业 ; 4( 五 ) 其 他 应 当 纳 入 适 用 范 围 的 企 业 。核 与 辐 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发 布 应 当 依
4、法 进 行 环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企 业 名 录 。第 四 条 鼓 励 其 他 企 业 制 定 单 独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或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中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专 章 , 并 备 案 。鼓 励 可 能 造 成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工 程 建 设 、 影 视 拍 摄 和 文 化 体 育 等 群 众 性 集 会 活 动 主 办 企 业 , 制 定 单 独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或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中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专 章 , 并 备 案 。第 五 条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5、案 管 理 , 应 当 遵 循 规 范 准 备 、 属 地 为 主 、 统 一 备 案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参 照 有 关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评 估 标 准 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结 合 实 际 指 导 企 业 确 定 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等 级 。第 七 条 受 理 备 案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受 理 部 门 ) 应 当 及 时 将 备 案 的 企 业 名 单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与 周 边
6、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居 民 、 单 位 、 区 域 环 境 等 密 切 相 关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信 息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保 密 的 情 形 除 外 。第 二 章 备 案 的 准 备第 八 条 企 业 是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责 任 主 体 , 根 据 应 对 突 发 环 5境 事 件 的 需 要 , 开 展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工 作 ,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的真 实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负 责 。 企 业 可 以 自 行 编 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也 可 以委 托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编
7、 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委 托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服务 机 构 编 制 的 , 企 业 指 定 有 关 人 员 全 程 参 与 。第 九 条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体 现 自 救 互 救 、 信 息 报 告 和 先 期 处 置 特 点 , 侧 重 明 确 现 场 组 织 指 挥 机 制 、 应 急 队 伍 分 工 、 信 息 报 告 、 监 测 预 警 、 不 同 情 景 下 的 应 对 流 程 和 措 施 、 应 急 资 源 保 障 等 内 容 。经 过 评 估 确 定 为 较 大 以 上 环 境 风 险 的 企 业 , 可 以 结 合 经 营 性 质 、 规 模 、 组
8、织 体 系 和 环 境 风 险 状 况 、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 按 照 环 境 应 急 综 合 预 案 、 专 项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预 案 的 模 式 建 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 环 境 应 急 综 合 预 案 体 现 战 略 性 , 环 境 应 急 专 项 预 案 体 现 战 术 性 , 环 境 应 急 现 场 处 置 预 案 体 现 操 作 性 。跨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企 业 , 编 制 分 县 域 或 者 分 管 理 单 元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条 企 业 按 照 以 下 步 骤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9、 一 ) 成 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组 , 明 确 编 制 组 组 长 和 成 员 组 成 、 工 作 任 务 、 编 制 计 划 和 经 费 预 算 。( 二 ) 开 展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分 析 各 类 事 故 衍 化 规 律 、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程 度 , 识 别 环 境 危 害 因 素 , 分 析 与 周 边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居 民 、 单 位 、 区 域 环 境 的 关 系 , 构 建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及 其 后 果 情 景 , 确 定 环 境 风 险 等
10、级 。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包 括 6但 不 限 于 : 调 查 企 业 第 一 时 间 可 调 用 的 环 境 应 急 队 伍 、 装 备 、 物 资 、场 所 等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和 可 请 求 援 助 或 协 议 援 助 的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 三 ) 编 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要 求 , 合 理 选 择 类 别 , 确 定 内 容 , 重 点 说 明 可 能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情 景 下 需 要 采 取 的 处 置 措 施 、 向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居 民 和 单 位 通 报 的 内 容 与 方 式 、 向
11、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方 式 , 以 及 与 政 府 预 案 的 衔 接 方 式 , 形 成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编 制 过 程 中 , 应 征 求 员 工 和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居 民 和 单 位 代 表 的 意 见 。( 四 ) 评 审 和 演 练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企 业 组 织 专 家 和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居 民 、 单 位 代 表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评 审 , 开 展 演 练 进 行 检 验 。评 审 专 家 一 般 应 包 括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涉 及 的 相 关 政 府
12、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代 表 、 具 有 相 关 领 域 经 验 的 人 员 等 。( 五 ) 签 署 发 布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经 企 业 有 关 会 议 审 议 , 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署 发 布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开 展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培 训 、 宣 传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演 练 ,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时 及 时 启 动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结 合 环 境
13、应 急 预 案 实 施 情 况 , 至 少 每 三 年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一 次 回 顾 性 评 估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及 时 修 订 :( 一 ) 面 临 的 环 境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需 要 重 新 进 行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的 ;( 二 )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7 ( 三 )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预 警 及 报 告 机 制 、 应 对 流 程 和 措 施 、 应 急 保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四 ) 重 要 应 急 资 源 发 生 重
14、大 变 化 的 ;( 五 ) 在 突 发 事 件 实 际 应 对 和 应 急 演 练 中 发 现 问 题 , 需 要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 六 ) 其 他 需 要 修 订 的 情 况 。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重 大 修 订 的 ,修 订 工 作 参 照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步 骤 进 行 。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个 别 内 容进 行 调 整 的 , 修 订 工 作 可 适 当 简 化 。第 三 章 备 案 的 实 施第 十 三 条 受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依 据 、 程 序 、
15、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目 录 、 备 案 文 件 范 例 等 在 其 办 公 场 所 或 网 站 公 示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在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签 署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企 业 所 在 地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备 案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较 大 和 重 大 环 境 风 险 企 业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 报 送 市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重 大
16、的 同 时 报 送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跨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应 当 向 沿 线 或 跨 域 涉 及 的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备 案 的 跨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企 业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 报 送 市 级 环 境 8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跨 市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同 时 报 送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门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17、际 情 况 , 将 受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整 到 市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受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报 送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首 次 备 案 , 现 场 办 理 时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一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 ;( 二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及 编 制 说 明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包 括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签 署 发 布 文
18、 件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文 本 ; 编 制 说 明 包 括 : 编 制 过 程 概 述 、 重 点 内 容 说 明 、 征 求 意 见 及 采 纳 情 况 说 明 、 评 审 情 况 说 明 ;( 三 )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 四 ) 环 境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报 告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 五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意 见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 提 交 备案 文 件 也 可 以 通 过 信 函 、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等 方 式 进 行 。 通 过电 子 数
19、据 交换 方 式 提 交 的 , 可 以 只 提 交 电 子 文 件 。第 十 六 条 受 理 部 门 收 到 企 业 提 交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后 ,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核 对 。 文 件 齐 全 的 ,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 。提 交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不 齐 全 的 , 受 理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企 业 补 齐 相 关 文 件 , 并 按 期 再 次 备 案 。 再 次 备 案 的 期 限 , 由 受 理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20、 况 确 定 。 9受 理 部 门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齐 的 文 件 。第 十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制 定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修 订 的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的 要 求 , 向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受 理 部 门 备 案 。受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 将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修 订 的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 报
21、送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试 生 产 期 间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应 当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的 规 定 制 定 和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有 重 大 修 订 的 , 应 当 在 发 布 之 日 起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受 理 部 门 变 更 备 案 。 变 更 备 案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要 求 办 理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个 别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 需 要 告 知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 应 当 在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22、日 内 以 文 件 形 式 告 知 原 受 理 部 门 。第 十 九 条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不 得 加 重 或 者 变 相 加 重 企 业 负 担 。第 四 章 备 案 的 监 督第 二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备 案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汇 总 、 整 理 、 归 档 , 建 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数 据 库 , 并 将 其 作 为 制 定 政 府 和 部 门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重 要 基 础 。第 二 十 一 条
23、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备 案 的 环 境 应 10急 预 案 进 行 抽 查 , 指 导 企 业 持 续 改 进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抽 查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可 以 采 取 档 案 检 查 、 实 地 核 查 等 方 式 。 抽 查 可 以 委 托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汇 总 分 析 抽 查 结 果 , 提 出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问 题 清 单 , 推 荐 环 境 应 急 预
24、案 范 例 ,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指 导 性 要 求 , 加 强 备 案 指 导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 备 案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备 案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处 罚 。第 二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在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时 , 应 当 把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 备 案 、 日
25、常 管 理 及 实 施 情 况 纳 入 调 查 处 理 范 围 。第 二 十 四 条 受 理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一 ) 对 备 案 文 件 齐 全 的 不 予 备 案 或 者 拖 延 处 理 的 ;( 二 ) 对 备 案 文 件 不 齐 全 的 予 以 接 受 的 ;( 三 ) 不 按 规 定 一 次 性 告 知 企 业 须 补 齐 的 全 部 备 案 文
26、件 的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需 要 报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的 , 按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执 行 。 11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10 113 号 ) 关 于 企 业 预 案 管 理 的 相 关 内 容 同 时 废 止 。附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 12附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单 位 名 称 机 构 代 码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传 真 电 子 邮 箱地 址 中 心 经 度 中 心 纬 度预 案 名 称风 险 级 别本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发 布 了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备 案 条 件 具 备 , 备 案 文 件 齐 全 , 现 报 送 备 案 。本 单 位 承 诺 , 本 单 位 在 办 理 备 案 中 所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其 信 息 均 经 本 单 位 确 认 真 实 , 无 虚 假 , 且 未 隐 瞒 事 实 。预 案 制 定 单 位 ( 公 章 )预 案 签 署 人 报 送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