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490829 上传时间:2019-03-0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7.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甲供工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甲供工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甲供工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甲供工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甲供工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甲 供 工 程 ”简 易 计 税 中 存 在 的 工 程 结 算 和 工 程 审 计认 识 误 区 及 其 应 对 策 略 系 列 研 究 ( 三 )原 创 : 肖 太 寿 肖 太 寿 财 税 工 作 室 今 天肖 太 寿 财 税 工 作 室 寻 找 全 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独 家 合 作 培训 伙 伴 。联 系 人 : 小 默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 18210906826( 同 微 信 )导 语财 税 【 2017】 58 号 文 件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为 房 屋 建 筑的 地 基 与 基 础 、 主

2、 体 结 构 提 供 工 程 服 务 ,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采 购 全 部 或 部 分 钢 材 、混 凝 土 、 砌 体 材 料 、 预 制 构 件 的 , 房 地 产 企 业 必 须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按 照 3%的 税 率 计 征 增 值 税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营 改增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标 20164 号 ) 第 二 条的 规 定 ,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 之 间 , “甲 供 工 程 ”都 是按

3、 照 “税 前 工 程 造 ( 1+11%) ” 作 为 工 程 造 价 的 计 价 依 据 。 因 此 , 在 选 择简 易 计 税 计 征 增 值 税 的 “甲 供 工 程 ”涉 税 审 计 、 支 付 工 程 款 和 工 程 结 算 中 存在 严 重 的 认 识 误 区 。 如 果 不 及 时 纠 正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建 筑 企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建 筑 企 业 “甲 供 工 程 ”业 务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向 甲 方 开 具 3%增 值 税 发票 的 税 法 依 据 及 分 析1、 建 筑 企 业 “甲 供 工 程 ”业 务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4、 法 的 税 法 依 据( 1) 建 筑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向 甲 方 开 具 3%增 值 税 发 票 的 税法 依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36 号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第一 条 第 ( 七 ) 款 “建 筑 服 务 ”第 2 项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为 甲 供 工 程 提 供的 建 筑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 在 该 条 文

5、件 规 定 中 有 两个 特 别 重 要 的 词 “可 以 ”, 具 体 的 内 涵 是 , 只 要 发 生 “甲 供 材 ”现 象 , 建筑 施 工 企 业 在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法 上 , 具 有 一 定 的 选 择 性 , 既 可 以 选 择 增 值 税 一般 计 税 方 法 ( 即 建 筑 企 业 向 发 包 方 开 具 10%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 也 可 以 选 择 增值 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即 建 筑 企 业 向 发 包 方 开 具 3%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 另 外 ,简 计 税 方 法 是 一 种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根 据 国 税

6、发 200830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企业 要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必 须 在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先 备 案 后 享 受 , 不 备 案 不 享 受 。即 企 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实 行 的 是 备 案 制 而 不 是 审 批 制 , 企 业 只 要 将 有 关依 法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资 料 交 到 当 地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备 案 即 可 。( 2) 建 筑 企 业 必 须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向 甲 方 开 具 3%增 值 税 发 票 的 税法 依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7、 局 关 于 建 筑 服 务 等 营 改 增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税 201758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为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与基 础 、 主 体 结 构 提 供 工 程 服 务 ,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采 购 全 部 或 部 分 钢 材 、 混 凝 土 、砌 体 材 料 、 预 制 构 件 的 ,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基 于 此 规 定 , 有 关“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与 基 础 、 主 体 结 构 建 筑 服 务 , 只 要 建 设 单 位 采 用 “甲 供材 ”方 式 , 建

8、筑 企 业 必 须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计 征 增 值 税 ”, 而 不 能 再 选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 值 税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享 受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主 体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 享 受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建 筑 服 务 客 体 :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与 基 础 、 主体 结 构 建 筑 服 务 ; 甲 供 材 的 材 料 对 象 : 甲 供 只 限 于 甲 方 自 购 “钢 材 、 混 凝 土 、 砌 体 材料 、 预 制 构 件 ”四 种 材 料 中 的

9、任 一 种 材 料 。2、 简 易 计 税 和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选 择 原 则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财 税 201636 号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第 ( 七 ) 款 “建 筑 服 务 ”第 2 项 和 相 关 税 收 法 律 规 定 , 简 易 计 税 和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选 择 原 则 如 下 。第 一 、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和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选 择 是 专 门 针 对 每 一 个

10、 项 目 而 言 ,而 不 是 针 对 企 业 而 言 。 即 建 筑 企 业 依 据 税 收 法 律 政 策 的 规 定 , 有 的 施 工 项 目只 要 符 合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 则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增 值 税 , 有 的 项 目 可 以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 值 税 。第 二 、 一 个 施 工 项 目 一 旦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后 , 不 能 更 改 为 一 般 计 税 方法 计 税 。 财 税 【 2016】 36 号 文 附 件 1 营 改 增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11、 十 八 条 第二 款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 税 行 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但 一 经 选 择 ,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 ”第 三 、 一 个 施 工 项 目 绝 对 不 可 以 既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又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法 计 征 增 值 税 。 即 要 么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 要 么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 值税 。第 四 , 建 筑 企 业 在 发 生 “甲 供 材 或 甲 供 工 程

12、”业 务 时 , 在 符 合 税 法 规定 的 情 况 下 , 决 定 建 筑 企 业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还 是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值 税 的 决 定 权 在 于 发 包 方 而 不 是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3、 “甲 供 工 程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选 择 的 5 种 有 效 性 情 况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知 “财 税 201636 号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第 ( 七 ) 款

13、“建 筑 服 务 ”第 2 项 和 财 税 【 2018】 57 号 文 件 第 一 条 的税 收 法 律 规 定 , 以 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有关 “建 筑 合 同 必 须 与 招 标 文 件 保 存 一 致 ”的 规 定 , “甲 供 工 程 ”简 易 计 税方 法 选 择 的 5 种 合 法 有 效 性 情 况 如 下 。( 1) 建 筑 企 业 与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签 订 包 工 包 料 的 建 筑 合 同 , 而 且 发 包 方的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约 定 “不 允 许 甲 供 材 和 甲 供 设 备

14、”的 情 况 下 , 经 双 方 协商 一 致 后 , 建 筑 企 业 与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签 订 有 关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自 行 采 购 建 筑 工程 所 用 的 部 分 主 材 、 辅 料 、 设 备 或 全 部 电 、 水 、 机 油 的 补 充 协 议 , 在 业 主或 发 包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建 筑 企 业 就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 值 税 。( 2) 在 发 包 方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约 定 “不 允 许 甲 供 材 和 甲 供 设 备 ”的情 况 下 , 建 筑 企 业 与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签 订

15、 建 筑 合 同 时 , 在 建 筑 合 同 中 “材 料与 设 备 供 应 ”条 款 中 约 定 :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自 行 采 购 建 筑 工 程 所 用 的 部 分 主材 、 辅 料 、 设 备 或 全 部 电 、 水 、 机 油 ”。 在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建 筑 企 业 就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 值 税 。( 3) 如 果 发 包 方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约 定 “不 允 许 甲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情 况 下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建 筑 企 业 与 业 主 或 发

16、包 方 签 订 有 关 业 主 或 发包 方 自 行 采 购 建 筑 工 程 所 用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电 、 水 、 机 油 的 补 充 协 议 是 有 效 的协 议 。 在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建 筑 企 业 就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征 增 值 税 。( 4) 为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与 基 础 、 主 体 结 构 提 供 工 程 服 务 , 在 甲 供 材 的情 况 下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必 须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而 不 能 选 择 一 般 计 税方 法 计 征 增 值 税 。(

17、5) 如 果 发 包 方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约 定 “不 允 许 甲 供 材 和 甲 供 设 备 ”的 情 况 下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建 筑 企 业 与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签 订 有 关 业 主 或 发包 方 自 行 采 购 建 筑 工 程 所 用 的 部 分 主 材 、 辅 料 、 设 备 的 “甲 供 材 ”建 筑 合同 , 是 违 背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关 于 “建 筑 合 同 必 须 与 招标 投 标 文 件 一 致 ”的 规 定 , 是 一 种 违 反 管 理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而 不 是 违

18、反 效 力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是 一 种 有 效 的 合同 。 在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建 筑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值 税 。 但 从 在 审 计 的 角 度 看 , 往 往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主 , 而 不 是 以 建 筑 合 同 为 准 ,有 一 定 的 法 律 风 险 。4、 “甲 供 工 程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选 择 有 效 性 的 认 定 标 准( 1) 非 房 屋 建 工 程 的 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甲 供 工 程

19、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税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认 定 标 准根 据 财 税 【 2016】 36 号 文 件 附 件 2 有 关 “甲 供 工 程 ”业 务 , 建 筑 企 业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的 规 定 , 结 合 上 文 “甲 供 工 程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选 择 的 5种 有 效 性 情 况 分 析 , 笔 者 认 为 非 房 建 工 程 的 “甲 供 工 程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选择 有 效 性 的 认 定 标 准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关 键 条 件 : 必 须 满 足 “甲 供 工 程 ”的 税 法 概 念 , 详 见 本

20、文 “( 二 ) 本 文 涉 及 的相 关 名 词 解 释 ”中 的 “甲 供 工 程 ”的 概 念 及 分 析 。 或 者 说 , 在 建 筑 合 同 中 的“材 料 和 设 备 供 应 ”条 款 中 明 确 约 定 : 甲 方 或 发 包 方 自 行 购 买 或 提 供 全 部 或部 分 建 筑 工 程 中 的 材 料 、 设 备 或 动 力 。 甲 方 或 发 包 方 与 建 筑 企 业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时 , 必 须 在 建 筑 合 同 中 约 定 以下 两 个 条 款 : 一 是 在 建 筑 合 同 中 的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法 选 择 ”条 款 中 约 定 :施 工

21、 企 业 或 建 筑 企 业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 值 税 。 二 是 在 建 筑 合 同 中 的“发 票 开 具 ”条 款 中 约 定 : 建 筑 企 业 向 甲 方 或 发 包 方 开 具 3%的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或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基 础 是 不 含 “甲 供 材 ”金 额 的 工 程结 算 价 ( “甲 供 材 ”的 差 额 结 算 法 ) 。( 2)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甲 供 工 程 ”必 须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认定 标 准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22、于 建 筑 服 务 等 营 改 增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758 号 )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甲 供 工 程 ”简 易 计税 方 法 选 择 有 效 性 的 认 定 标 准 必 须 是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 享 受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主 体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 享 受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建 筑 服 务 客 体 :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与 基 础 、 主体 结 构 建 筑 服 务 ; 甲 供 材 的 材 料 对 象 : 甲 方 自 购 “钢 材

23、、 混 凝 土 、 砌 体 材 料 、 预 制 构件 ”四 种 材 料 中 的 任 一 种 材 料 。肖 太 寿 财 税 工 作 室 ( 公 众 微 信 号 : xtstax) 特 别 提 醒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的 “甲 供 工 程 ”必 须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 值 税 的 情 况 , 完 全 不 需 要 在建 筑 合 同 中 约 定 : 建 筑 企 业 总 承 包 方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 值 税 , 向 房 地产 企 业 开 具 3%的 增 值 税 发 票 。5、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建 筑 企 业 可

24、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征增 值 税 的 深 刻 含 义笔 者 认 为 :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建 筑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法 计 征 增 值 税 的 深 刻 含 义 体 现 为 两 方 面 :一 是 “甲 供 工 程 ”的 建 筑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 建 筑 企 业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计 征 增 值 税 , 并 向 甲 方 开 具 3%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二 是 如 果 “甲 供 工 程 ”建 筑 合 同 中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 建 筑 企 业 选 择 简 易计 税 方 法 计 征 增

25、 值 税 , 并 向 甲 方 开 具 3%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但 是 建 筑 企 业 在 税务 机 关 备 案 了 “甲 供 工 程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并 给 甲 方 开 具 了 3%的增 值 税 发 票 , 甲 方 没 有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 甲 方 的 财 务 部 门 已 经 收 到 建 筑 企 业 开具 的 3%增 值 税 发 票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视 同 为 甲 方 或 发 包 方 同 意 建 筑 企 业 选 择 简易 计 税 方 法 。6、 “甲 供 工 程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选 择 的 2 种 无 效 性 情 况根 据

26、税 法 的 规 定 , “甲 供 工 程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选 择 的 2 种 无 效 性 情 况如 下 :( 1) 建 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甲 方 购 买 的 材 料 、 设 备 没 有 在 建 筑 工 程 计 价 里 面 ,即 甲 方 购 买 的 材 料 或 设 备 根 本 不 含 在 工 程 计 税 价 里 。 而 建 筑 企 业 选 择 简 易 计税 方 法 是 无 效 的 , 如 果 建 筑 企 业 在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为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也 是 无效 的 。( 2) 如 果 “甲 供 工 程 ”建 筑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 建 筑 企 业 选 择 一 般 计 税 方法 计 税 , 向 甲 方 开 具 10%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 之 后 的 “甲 供工 程 ”合 同 ) 或 11%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4 月 30日 之 前 的 “甲 供 工 程 ”合 同 ) , 而 建 筑 企 业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则 简 易计 税 方 法 选 择 是 无 效 的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