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六章 破产法 2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包括破产清算制度和以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3 破产的特征:1.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全部财产还债后,债务人便丧失了主体资格。2.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是对所有债权人最为公平的偿债手段。4.是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手段。4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形。2.下列主体不适用破产法:(1)事业单位法人、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2)个人 3.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5 三、破产界限(条件)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