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通用航空 指除了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运行 指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为获取报酬进行的航空作业(GA/AM)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航空作业 是指航空器用于专门的服务,诸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运行活动。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的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如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试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通用航空的管理条例国内对航空作业与通用航空的不同点:我国对通用航空与国际民用航空对通用航空一词的界定不同。我国规定的通用航空活动未把航空作业飞行从通用航空中区分开来。航空作业活动与其他通用航空活动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目的却是不同的,航空作业运行以“出租和报酬”为目的,而通用航空更多是以公益为目的。2、通用航空的地位 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一国民航业实现产业升级。二、我国通用航空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