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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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综合素质199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994 年 8 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的正式文件中使用“素质教育”概念,标志着素质教育开始成为我国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且明确的指导思想。1995 年 3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首次对素质教育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素质教育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的培养” “科学文化素质教育”身体素质教育” “心理素质教育”者四个方面。1999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

2、21 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素质教育的内涵:1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2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3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4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素质教育的特点:1.全体性;2.全面性;3 基础性;4 主体性;5.发展性;6.合作性;7.未来性。素质教育的全体性:所谓“全体性” ,广义的说,是指素质教育必须面向全体人民,任何一名社会成员,均必须通过正规或非正

3、规的途径接受一定时限、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 “全体性”是素质教育最本质的规定、最根本的要求。素质教育的全面性:所谓“全面性” ,是指素质教育既要实现功能性的目标,又要体现形成性的要求,通过实现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学生个体的最优发展。要实现全面性的要求,必须做到几个结合,其原则如下:认知、意志和情感相结合,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相结合,科学与艺术想结合,最终实现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与知、情、意、行和谐发展相结合的全面发展教育。素质教育的发展性:所谓“发展性” ,是指要着眼于培养学生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知识与能力,真正把学生的重心转移到启迪心智、孕育潜力、增强后劲上来。素质教育的未来性:

4、所谓“未来性” ,是指立足于未来社会的需要,而不是眼前的升学目标或就业需求。素质教育的总目标:“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是素质教育的总目标。素质教育的具体目标:1.促进学生身体的发育;2 促进学生心理的成熟化;3 造就平等的公民;4 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基本品质;5 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和能力;6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7 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素质教育的任务:第一大任务是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第二大任务是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第三大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社会素质。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

5、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生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个个方面。也即:(1)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2)教育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5)培养学生终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1).德育为先,五育并举;(2).把握课改精神,实践“新课程” ;(3)课程教学以外的各种学校管理、教育活动,重点是班主任。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

6、育的方法:1.改变教育观念;2 转变学生观;3 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4 建立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 5 建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6 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当前我国素质教育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片面追求升学率是当前我国素质教育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1.注重少数学生的发展而忽视全体学生的发展;2.注重学生的个别方面(主要是知识方面)的发展而忽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措施:首先,这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其次,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最后,中小学本身也应积极进行改革,端正办学思想,认真落实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体受教育

7、者身心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对立:1.教育目的不同;2 教育对象不同;3 教育内容不同;4教育方法不同;5 教育评价标准不同; 6 教育结果不同。素质教育立足于“发展人”来培养人,而应试教育立足于“选拔人”来培养人。如果说应试教育是学校中以培养学生单方面的应试能力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那么,素质教育则是指学校中以发展学生的多方面素质(包括应试能力)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避免的误区:误区一: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尖子生” 。这是对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误解。误区二:素质教育就是要学生什么都学、什么都学好。这是对素质教育使学生全面发展的误解。误区三: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学生刻

8、苦学习, “减负”就是不给或少给学生留课后作业。这是对素质教育使学生生动、主动和愉快发展的误解。误区四:素质教育就是要使教师成为学生的合作者、帮助者和服务者。误区五:素质教育就是多开展课外活动,多上文体课。这是对素质教育形式化的误解。误区六:素质教育就是不要考试,特别市不要百分制考试。这是对考试的误解。误区七:素质教育会影响升学率。这是对素质教育内涵的误解。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和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马克思阐述了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这一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和基础。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

9、几点:(一)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二)机器大工业生产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可能;(三)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四)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 。全面发展教育与素质教育联系:1 全面发展教育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理论基础;2 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具体落实和深化。学生的特点:1 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客体)2.学生是自我教育教育和发展的主体。3.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主要表现在:1 独立性;2 选择性;3.调控性;4 创造性;(创造性是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5 自我意识性。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包括四层含义:(1)学生具

10、有和成人不同的身心发展特点;(2 )学生具有发展的巨大潜在可能性;(3 )学生具有发展的需要;(4 )学生具有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现代学生的基本特点:主体性学生观、发展性学生观、完整性学生观、个体化学生观。“以人为本”的内涵:其含义简要地说就是:它是一种对人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目的地位;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尺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人为本”的学生观:1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2 学生是独特的人。3

1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学生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1)个体身心发展具有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别差异性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表现在:首先不同儿童同一方面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不同。2 其次,个别差异表现在不同儿童不同方面的发展存在着差异。再次,个别差异也表现在群体间,如男女性别的差异。学生是独特的人,包含以下三个基本含义:(1 )学生是完整的人(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3)学生与成人 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包含以下三个基本含义:(1)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教师主导对学生主体的教育与改

12、造,只是学生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外因,学生的主体活动才是学生获得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内因。 (3)学生是责权主体。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以“教”和“学”为中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态度等。师生关系是教育活动过程中人与人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就微观而言,包括为完成教育任务而形成的工作关系,为交往而形成的人际关系,以组织结构形式表现的组织关系,以情感认识等为表现形式的心理关系。师生之间的现实关系是不断变化和丰富多彩的,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划分,主要表现为社会关系、教育关系、心理关系和伦理关系(人际关系) 。关于师生关系有两种对立

13、的观点,即教师中心论(赫尔巴特)和儿童中心论(法国卢梭和美国杜威) 。师生关系的内容:1 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结成授受关系。2.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关系。3.师生在社会道德上是互相促进的关系。师生关系的基本类型:1 专制型师生关系。2 放任型师生关系。3 民主型师生关系。(民主型师生关系,来源于教师的民主意识、平等观念以及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强大的人格力量,这是理想的师生关系类型。 )影响师生关系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方面(1)教师对学生的态度。 (2)教师领导方式。 ( 3)教师的智慧。 (4)教师的人格因素。2.学生方面 3.环境方面(影响师生关系的环境主要是学校的人际关

14、系环境和课堂的组织环境。 )良好师生关系建立的途径与方法:1 教师方面:教师是教育过程的组织者,在全部教育中起主导作用。从根本上说,良好的师生关系首先取决于教师。为此,教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了解和研究学生;(2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3 )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4)热爱、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 (5)发扬教育民主( 6)主动与学生沟通,善于与学生交往;(7)正确处理师生矛盾;(8)提高法制意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9)加强师德建设,纯化师生关系。2 学生方面:(1)正确认识自己;(2 )正确认识老师。3.环境方面: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确保校园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完整性和纯洁性。加强学

15、风建设,促进良好学风养成,使学生在一个良好的学风氛围下健康地学习,这对于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和价值。我国新型师生关系(理想师生关系)的特点:1 人际关系:尊师爱生 2.社会关系:民主平等;3.教育关系:教学相长;4.心理关系:心理相容。心理相容指的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心理上协调一致,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表现为师生关系密切、情感融洽、平等合作。如何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1.新课程的推进要致力于建立充分体现着尊重、民主和发展精神的新型师生伦理关系。教师:是传递和传播人类文明的的专职人员,是学校教育职能的主要实施者。从广义上讲,凡是把知识、技能和技巧传授给别人的人,都可称之为教师。从狭义上讲,

16、教师指经过专门训练、在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门人员。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夸美纽斯认为,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最优越的职业。教师职业的性质:1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教师职业的作用:1.教师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在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延续中起桥梁作用。2.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塑造年青一代的品格中起关键作用。3.教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者,对个体发展起促进作用。4.教师是教育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教育

17、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教师职业的发展历史:1.非职业华阶段。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学校教育的萌芽“庠” ,奴隶社会时期“学在官府” “以吏为师” ,所以,夏商时期的庠、序、校等都是官办的“国学” 。2.职业化阶段。独立的教师职业伴随着私学的出现而产生。春秋战国时期出卖脑力劳动的“士”堪称中国第一代教师群。3.专门化阶段。教师职业的专门化以专门培养教师的教育机构的出现为标志。世界上最早的师范教育机构诞生于法国。1681 年,发国“基督教兄弟会”市世界上独立的师范教育的开始。我国最早的师范教育产生与清末。1897 年,盛宣怀在上海开办“南洋公学” ,师范教育的产生,使教师的培训走上专门化的道路。4.专业化

18、阶段。1966 年 10 月,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业。1986 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在 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得到确认,该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劳动的特点:1 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2.教师劳动的连续性和广延性;3.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间接性;4 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5.教师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的群体性;教师劳动的复杂性:1.教师劳动性质的复杂性;(是由其工作性质、任务及过程所决定的)2.教师劳动对象的复杂性;3.

19、教师劳动任务的复杂性;4 教师劳动过程的复杂性;5 教师劳动手段的复杂性。教师劳动的创造性:这是由劳动对象的特点决定的。1 因材施教;2.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3.教师需要“教育机智” 。教育机智: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定向能力,是指教师能根据学生新的特别是意外的情况,迅速而正确的做出判断,随机应变地采取及时、恰当而有效的教育措施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机智可以用四个词语概括:因势利导、随机应变、掌握分寸、对症下药。教师劳动的长期性:首先,教师的劳动成果是人才,而人才培养的周期比较长。其次,教师对学生所施加的影响,往往要结果很长的时间才能见效果。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示范性指教师的言行举止,

20、如人品、才能治学态度等都会成为学生学习的对象。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是由学生的可塑性、向师性心理特征决定的。同时,教师劳动的主体性也要求教师的劳动具有示范性特点。教师观:所谓“教师观” ,就是关于教师职业的基本观念,是人们对教师职业看法和期望的反映。教师职业角色的多样化: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1.“传道者”角色;2.“授业、解惑者”角色(知识传授者、人类文化的传递者)3.示范者角色;4“教育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管理者”角色。主要存在四种教师的管理类型:强硬专断型、仁慈专断型、放任专断型以及民主管理型。5.“家长代理人、父母”和“朋友、知己”的角色;6“ 研究者”角色和“学

21、习者” “学者”角色。新近“心理调节者”角色(“心理保健者”角色、 “心理健康维护者”角色)2.“学生心灵的培育者”角色(“学习的指导者”角色)新课程倡导的教师角色:1 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教师是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者。 (2)教师是学生人生的引路人。2.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3.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和建设者。教师不仅是课程实施的执行者,更应成为课程的开发者和建设者。为此,教师要形成强烈的课程意识和参与意识,改变以往学科本位的观念和消极被动执法的做法。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教师是社区型开放

22、的教师。教师教学行为的变化:1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的核心理念。尤其要尊重以下六种学生:智力发育迟缓的学生、学业成绩不良的学生、被孤立和拒绝的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有严重缺点的学生以及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教师应努力做到:(1)不体罚学生;( 2)不辱骂学生;(3)不大声训斥学生;( 4)不冷落学生;(5)不羞辱、嘲笑学生;( 6)不随意当众批评学生。2.在对待教学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教的本质在于引导,引导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启迪与激励。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教学反思被认为是“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核心因素” 。教学反

23、思分为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三个阶段。4.在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教师劳动的价值:教师劳动的价值是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1.社会价值。教师劳动的价值主要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耗费劳动而产生的满足社会需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是教师劳动价值的主要属性,也是体现教师社会地位和教师个人价值的主要标志。2.个人价值。教师劳动的个人价值是作为客体的教师劳动对于教师主体需要的肯定或否定的某种状态,是满足教师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程度。教师职业的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职业激发和丰富教师的创造潜能。2.教师职业促进了教师的自我成长;3.教师职业带给教师无穷的快乐。教师专业发展:又称

24、教师专业成长,是指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依托专业组织、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通过持续的专业教育,习得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形成专业理想、专业道德和专业能力,从而实现专业自主的过程。它包括教师群体的专业发展和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专业思想到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心理品质等方面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即由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教师专业发展的核心以及最终体现就在于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1.专业理想的建立;2.专业态度和动机的完善;3.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深化;4.专业能力的提高;5.教师的专业

25、人格;6.专业自我的形成。教师专业知识主要包括本体性知识、条件性知识、实践性知识和一般文化知识。本体性知识,即特定学科及相关知识,是教学活动的基础;条件性知识,即认识教育对象、开展教育活动和研究所需的教育学科知识和技能,如教育原理、心理学、教学论、学习论、班级管理、现代教育技术等;实践性知识,即课堂情境知识,体现教师个人的教学技巧、教育智慧和教学风格,如导入、强化、发问、课堂管理、沟通与表达、结果等技巧。教师的专业能力是教师综合素质最突出的外在表现,也是评价教师专业性的核心因素。这种专业能力可分为教学技巧和教育教学能力两个方面。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自我更新”取向的教师专业发展阶段论认为教师专

26、业发展分为“非关注”阶段、 “虚拟关注”阶段、“生存关注”阶段、 “任务关注”阶段、“自我更新关注”阶段五个阶段。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1)新的教育观;(2 )新的学生观。 (3)新的教育活动观。2 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1)加工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的能力。 (2)语言表达能力。 (3)组织管理能力。 ( 4)交往能力。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教师的人格特征:1.积极乐观的情绪;2.豁达开朗的心胸;3.坚韧不拔的毅力;4.广泛的兴趣。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包括: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热爱学生;3.团结协作精神;4.良好的师德修养(为人师表) 。

27、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1.树立正确的专业意识。专业发展意识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动力。2.拓展专业知识。专业知识是一个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它关系到学生能够从教师那里学到什么以及如何学的问题。3.提高专业能力。教师的专业能力指教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课堂教学与反思的能力,包括教学能力和教学反思能力。提高专业能力应做到:(1)提高教学能力;( 2).提高教学研究能力。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主要包括师范教育、新教师的入职培训、教师的在职培训和教师的自我教育。教师的自我教育就是专业化的自我建构,它是教师个体专业化发展最重要最直接、最普遍的途径。教师的自我教育是专业理想确立、专业情感积淀、专业技能提高、专业风格形

28、成的关键。 此外,跨校合作(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 、专家指导(如讲座、报告) 、政府教育部门和教科研机构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等也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教师个人为实现专业化应做的主观努力:1.善于学习,加强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2.恒于研究,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3.勤于反思,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反思能力。4.勇于实践,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5.重视教师交往和合作能力的培养。6.教师要成为课程的开发者。终身教育:这一术语是 1965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的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法国的保罗。朗格朗正式提出来的,终身教育是全球性的教育运动。终身学习社

29、会教育的四个关键问题:1.学会做人;2.学会认知;3.学会做事;4.学会共同生活。教师终身学习的内容:1.学会学习;2.通晓自己所教的学科,成为学科专家。3.学习有关教育的学问;4.学习信息技术。教师终身学习在教学中的作用:1.提高课堂教学效率;2.教学发展的需要;3.带动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利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30、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或称为“教育宪法” “教育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 1995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精国务院批转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

32、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发,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类: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业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业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

33、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产生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基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1)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2

34、 )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3 )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4)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教育法律权利指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教育法律义务指必须承担或履行的某种责任。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某个适龄儿童进入某校学习,即和该校发生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主体、客体或内容等要素的改变。教育法律关系的消失,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

35、利义务的终止。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校舍失修倒塌伤人等。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某教师的死亡,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主要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

36、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4.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

37、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教育申诉制度是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定。教师申诉制定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性;2.特定性;3.非诉讼性。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2.教

38、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的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并依次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 30 填内,做出处理。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定,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定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受教育者申

39、诉制度的程序:1.提出申诉;2.申诉受理 3.申诉处理等环节。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决定)5.执行。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40、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1.性质不同。2.受理机关不同。3.适用程序不同。4.审查范围不同。5.法律效力不同。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和判决。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发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是一国内全部法的总渊源,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 3月 1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教育法的立法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

41、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只能对关系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对具体问题做出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

42、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经费制度: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经费的稳定来源。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义务性

43、) 、普及性(普遍性、统一性)、免费性(公益性) 、公共性(国民性)和基础性。其中,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是三个最基本的特征。义务教育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 2006 年 9月 1 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业务教育法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以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

44、费、杂费。义务教育法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的体制。义务教育法问责制度: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时间,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义务教育法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迟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师法的地位: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

45、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教师享有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

46、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业务水平。 教师法规定的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

47、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2.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职务工资应反映教师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水平,

48、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教师聘任制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 i 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的目的和意义:1.根本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2.对人们关注的

49、焦点问题做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有利于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识与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 2002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产生的方式:法定和指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2010 年 7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规划 ,是 21 世纪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今后十年重要的教育政策所在。中长期规划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中长期规划的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1.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姚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2.把育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3.把改革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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