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 的通知水国科 2000283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 本标准实施后取代 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山区、丘陵区部分 )( 试行 ) 、 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山区、丘陵区部分 )(
2、 试行 ) 补充规定和 SDJ217-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平原、滨海部分 )( 试行 ) 。 本标准自 2000 年 8 月 1 日起 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主编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
3、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 2000 年 8 月 1 日 前言根据水利部 1997 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 ( 修改 ) 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 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山区、丘陵区部分 ) ( 试行 ) 和 SDJ217-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平原、滨海部分 ) ( 试行 ) 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的规定; 2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 3 、对不同地区
4、、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 对 SDJ12-78 和 SDJ217-87 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 2 、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 3 、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 4 、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 5 、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 6 、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编制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5、徐麟祥 陈 鉴 王忠法 魏山忠陈肃利 钟 琦 汪 洪 黄建和 魏新柱 蒋季恺 黄启知 陈传慧 1 总则 1.0.1 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 ( 或保护区 ) 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1.0.3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和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 1.0.4 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
6、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1.0.5 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2.1 工程等别 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 2.1.1 确定。 表 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 ( 10 8 m 3 )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保护农田 (10 4 亩 )治涝面积(10 4 亩 )灌溉面积(10 4 亩 )供水对象重要性装
7、机容量 (10 4 kW)I 大 (1) 型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特别重要 120 大 (2) 型 10 1.0 重要 500 100 200 60 150 50 重要 120 30 中型 1.0 0.10 中等 100 30 60 15 50 5 中等 30 5IV 小 (1) 型 0.10 0.01 一般 30 5 15 3 5 0.5 一般 5 1V 小 (2) 型 0.01 0.001 3 50 1.041 、 2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 ( 批 ) 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 1.5 50 15 1.0 0.15 3
8、、 4 级永久性水工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 ( 批 ) 1.0 1.0 0.1 100 100 50 50 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50 50 20 20 10 3.2.8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通过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按表 3.2.8 规定确定。 表 3.2.8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坝 型 大坝级别 1 2 3 设计 200 100 100 50 50 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校核 500 200 200 100 100 50 设计 500 200 200 100 100 50 土石坝 校
9、核 1000 500 500 200 200 100 3.3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 3.3.1 确定。 表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项 目 1 2 3 4 5 设计 300 100 100 50 50 20 20 10 10 水库工程 校核 2000 1000 1000 300 300 100 100 50 50 20 设计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拦河水闸 校核 300 200 200 100 100 50
10、50 30 30 20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2 确定。对 1 级、 2 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 5 设计潮水位重现期(年) 100 100 50 50 20 20 10 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1 确定。 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
11、分别按表 3.3.1 和表 3.3.2 确定。 3.4 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1 确定。 表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注: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2 确定。 表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12、别 运用情况 1 2 3 4 设计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校核 300 200 200 100 100 50 50 30 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3 确定。 表 3.4.3 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运用情况 1 2 3 4 5 设计 100 50 30 20 10 校核 300 200 100 50 20 3.4.4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 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 GB50286-98 确定。 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3.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表 3.5.1 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表 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临时性建筑物类型 3 4 5 土石结构 50 20 20 10 10 5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20 10 10 5 5 3 4 建筑物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