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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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安徽 省 省级 预算绩效管理 委托第三方 机构 评价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评价工作体系,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促使评价规范有序和客观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 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 2011 416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债 2014 1114 号) 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是指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

2、位)、项目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行为。 有关重大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绩效情况,应当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 是指 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有专业 评价 能力的事业单位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前期评价。 2 (二)对 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对预算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 (四)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 规定 和政府采

3、购 程序 ,公开选聘 承担评价工作的 第三方 机构。 第七条 第三方 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八 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征集 、自愿申请、专家组评审的方式,建立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 库 , 负责制订评价工作规范,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和考评 。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九 条 申请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第三方机构,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 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 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要求 的 专业技术人员 及管理人员 。 (四

4、)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 (五 ) 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最近 3年或自机构成立之日起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或行业 惩戒 。 3 第十 条 符合以上条件 且愿意承担预算绩效 管理 评价工作的机构,填写安徽 省 省级 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 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 1),连同营业执照、 单位法人证 书 和专业资质证书 等相关资料 复印件,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 一 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请入 库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入库机构,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 条 第三方机构 库记录第三方机构基本情况、承担评价业务 以及考评情况 等

5、相关 信息。 第十三 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 库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进行入库资格审查和业务考评 。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评价的委托 第十四 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根据评价对象的类别、内容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等方式优先从第三方机构 库中选择确定受托机构。 如确需 选择 备选库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应将第三方机构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 审核,并进行公示 。 第十五 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评价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

6、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4 (二)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与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其他相关方 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六 条 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和第三方 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 2)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 十 七 条 委托方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评价工作要求,配合第三方 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提出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规范。 (二)审核第三方 机构提交的

7、评价工作组人员组成和评价实施方案。 (三) 协调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及时提供评价资料,保障评价工作正常开展。 (四) 对评价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 。 (五)支付评价费用。 第十 八 条 第三方 机构要依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开展绩效评价。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拟订评价实施方案 ,并报委托方审定 。 (二)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独立开展评价。 5 (三)按规定程序真实、完整地取得评价数据, 并 按时按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对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四) 对评价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 做好评价信息资料保管工作。 (六 )收取 评价费用。 第 十 九 条

8、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 托机构支付评价费用。 第二十条 第三方 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合同)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 (四)实施评价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 章 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 条 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 第三方 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评价、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等 4 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

9、。包括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完善评价指标 体系 等。 6 1、成立评价工作组。第三方 机构要成立由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报委托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利益关系回避等情况。审核通过后,受托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 2、制定评价实施方案。第三方 机构要在调研、了解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核。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步骤及工作纪律等内容。对金额较大、社会关注 度高的重点评价项目,委托方可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3、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

10、体系是评价实施方案的核心。第三方 机构应 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或 对委托方制定的评价指标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前期调研,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项目特点,就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可行性向委托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对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评价项目,要设计满意度 和意见建议 调查问卷,并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第三方 机构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主要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核实确认、问卷调查等。 1、第三方 机构应到现场采集评价基础数据及相关资料。现场评价的范围和规模应按评价工作总体要求确定。 2、核查核实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7 3、采集的评价数据

11、和资料应记入评价工作底稿,并经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需要进行问卷调查的项目,须到现场开展独立调查工作 ,调查受益对象满意度并收集意见建议 。 5、第三方机构到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现场评价时,须出示接受委托的协议或通知。 (三)分析评价。 第三方机构 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 理和综合分析, 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重、方法实施评价,并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1、撰写报告。第三方 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并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 1)项目基

12、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 ( 2)评价工作情况:包括评价目的、依据、指标体系、方法、工作过程等。 ( 3)项目绩效情况:对评价各指标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论。 ( 4)主要经验 : 对评价发现的主要经验进行梳理归纳 。 ( 5) 存在问题: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说明 ,对未实 现绩效目标的,要进行原因分析 。 8 ( 6)意见建议: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提交报告。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应送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就文 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征询意见,并就文本的规范性征询委托方意见。第三方 机构参考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

13、和委托方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 第二十二 条 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发现第三方 机构或评价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反映。对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方提出再评价申请。委托方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工作进行评估或委托新的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十三 条 第三方 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 行收集、整理,建档管理。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委托评价协议(合同)、评价实施方案 、 评价指标体系 、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 、 调查问卷 、 专家评审意见 、 评价报告等材

14、料。 评价基础数据报表、评价报告等重要资料保存期限为 10 年,其他资料保存 5 年。 第二 十 四 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项目评价档案资料。 9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评价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或委托方管理。 第二 十 六 条 第三方 机构 对评价项目的信息资料有保守秘密的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第三方 机构不得将评价数据、结果、报告对外公布。 第 五 章 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监管 第二 十 七 条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对 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的跟踪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录入第三方机构 库。 第二 十 八 条 委托方在评价工作结

15、束后,应对委托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进行考评,如实填写 安徽 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工作考评表( 见附件3),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 十 九 条 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定期入库资格审查,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档次。考评结果作为以后选择确定受托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 三 十条 受托机构在评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其第三方机构 库资格被注销: (一)定期入库资格审查不符合第 九 条所列条件。 (二)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机构考评中不合格。 (三)发现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擅自泄露评价信息等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 第 六 章 附则 第三十一 条 省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 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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