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办事指南之十三 婚育情况证明 一、事项名称 婚育情况证明 。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计划生育家庭城镇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病残儿医学鉴定。 四、政策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1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7 号)第十一条 。 婚育情况证明 姓名 民族 出 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男 女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男 1.初婚 2.再(复)婚
2、 3.离婚 4.丧偶 5.未婚 女 1.初婚 2.再(复)婚 3.离婚 4.丧偶 5.未婚 婚姻变动日期 结(离)婚证号码 夫妻自述(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子女情况)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男方婚育情况 女方婚育情况 村(社区)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村(社区)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 1.“婚姻状况”栏根据对象现有的婚姻情况在“ ”打“”。 2.村 (社区 )了解对象婚育情况的,可不填“夫妻自述”栏。 3.村 (社区 )及乡镇(街道)在签署意见时须注明婚姻状况、是否生育、收养子女及子女存活情况。此婚育状况证明仅适用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 4.仅用于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类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