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处罚规定交通运输培训中心主讲人:周海涛名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4年10月20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引号:2014-00861主题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2014年第年第1616号)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2011年第年第1313号)号)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