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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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3 现场指挥机构2.4 运营单位2.5 专家组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3.3 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措施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件调查5.3 处置评估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队伍保障6.3 装备物资保障6.4 技术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资金保障7 附则7.1 术语解释7.2 事件分

2、级标准7.3 预案管理7.4 预案解释7.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

3、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交通

4、运输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交通运输部或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交通运输部成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

5、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2.3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4 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2.5 专家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和

6、风险分析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

7、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3.2 预警3.2.1 预警信息发布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

8、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3.2.2 预警行动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防范措施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

9、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2)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3)舆论引导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2.3 预警解除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 信息报告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事发地城

10、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事发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要立即向国务院报告。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

11、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时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由有关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

12、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2 响应措施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4.2.1 人员搜救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4.2.2 现场疏散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4.2.3 乘客转运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

13、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4.2.4 交通疏导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4.2.5 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4.2.6 抢修抢险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

14、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4.2.7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2.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4.2.9 运营恢复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4.3.1 部门工作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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