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县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社区(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第三条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社区(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四条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查阅场所,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查阅服务。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1、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2、社区(街道)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3、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社区(街道)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电子文本由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