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操作指南为推进*落地落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方便乡镇(园区)组织申报,制定本操作指南。一、支持对象符合乡镇(园区)统一规划,由乡镇(园区)自建或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业集中区内,建成后出租或出售给入驻企业用于工业生产或生产性服务。二、支持条件1、标准化厂房应为钢结构或框架结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建筑规模不低于100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高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2.0;2、项目必须以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立项,立项时间范围必须在奖励办法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3、项目立项后,原则上6个月内要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一年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4、不在规定时间内立项、竣工的不列入补助。三、奖励标准详见奖励办法文件规定。四、申请项目验收标准化厂房竣工后,由所在乡镇(园区)向市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项目验收报告;2、项目规划建设图纸;3、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