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要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复垦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经验收确认的农村宅基地复垦腾退节余指标,建立腾退节余指标储备库。其中,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的腾退节余指标,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该指标的验收文件复垦腾退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验收单位、验收时间等台账资料,报省自然资源厅登记入库,建立省级指标库。第四条 实行腾退节余指标分类登记入库制度。腾退的农村宅基地,经复垦验收确认后,按照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或者其它农用地的不同类型分别登记入库。第五条 腾退节余指标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建立指标验收入库与使用台账,并根据指标验收确认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将宅基地腾退建设用地规模、市域内腾退节余指标使用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抄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并附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