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结案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审计整改结案程序,提升审计工作成效,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及区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反映的问题及其他审计要求整改事项的结案相关工作。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实施,并强化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列为整改责任部门(单位)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单位)。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计整改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审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台账管理、整改结案和整改结果汇总等工作。第五条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文书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对于管理不规范且违纪违规金额较小等问题,被审计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整改结案;其他问题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其他审计要求整改事项的规定期限内整改结案。对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结案的,要说明原因,制定延期整改计划。延期结案的,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第六条相关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书面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