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项目负责人报到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作用,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属地住宅物业项目及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街道范围内所有已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到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报到,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工作,接受社区指导监督。第三条 各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3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报到,说明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并填写项目负责人报到表。第四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发生人员更换的,更换后的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向社区补充报到,进行说明。第五条 社区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物业项目负责人报到情况上报至属地街道办事处。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负责人到社区报到的组织和指导工作,会同社区通知辖区内物业项目负责人按时到社区报到,并将其作为街道办事处监督考核物业服务人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对未按时报到的物业项目,约谈物业服务人的负责人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督促物业项目负责人履行报到职责;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