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根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销售给粮食经营者、转化用粮企业、养殖业或其他用途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在*县辖区内从事粮食经纪人业务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粮食经纪人从事收购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收购经纪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营业执照或粮食企业的委托、聘用合同。且需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三年内无刑事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