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序推进并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满足群众新生活需要,为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含自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建设难题,根据*精神,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结合市实际,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住区充电服务模式,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第二条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非营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申请人是指申请建设充电设施的居住小区业主,应为车位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是指对小区进行管理的单位(如业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实施服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相关规定。第二章选址与消防第四条自用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充分利用各类公用设施,应在可监控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