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旅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旅客和旅馆的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旅馆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馆业信用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记录、加工、公示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旅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和惩戒,是指以旅馆业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别的,在评先选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B级及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第五条 旅馆业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依法维护旅馆合法权益,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第六条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实施旅馆业信用管理工作,出入境管理大队、各辖区派出所每月3日前向治安管理大队报上一月度检查结果,治安管理大队还应做好旅馆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评价对象及信用信息第七条 旅馆业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市公安局行业管理部门对旅馆从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第八条 信用信息包括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