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定第五章信用的分类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本市物业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信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情况的有效信息,主要包括经核查属实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