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棋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省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棋牌室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棋牌室是指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市文化部门负责对棋牌室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棋牌室消防和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棋牌室的经营业主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棋牌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安全负责。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设立营业性棋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棋牌室经营业主或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有涉娼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二)营业场所平均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三)营业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棋牌室经营的商业用房,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无消防安全隐患;(四)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