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镇(街)管理监督责任,确保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业管理局、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公平公开、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考核内容根据省政府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确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镇(街)要将区政府确定目标任务分解到工作涉及村,并合理确定目标任务进度安排。 第六条 对各地2021年至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年度考核,结合2025年年度考核对“十四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