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干支渠、蓄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县行政区域内流域性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第三条 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设置洪泽湖、中运河、淮沭河、六塘河、古黄河管理所。众东、运南、新华、程道灌区管理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河道的日常巡查管理。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