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以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结构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第四条本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相关政策。县人民政府履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下沉管理力量,对农村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