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物业活动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遵循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的要求。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站、信箱、传真、地址等投诉举报方式,明确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负责人。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联名投诉举报的,需提供所有投诉举报人的签字和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举报人信息;(三)投诉举报的要求;(四)投诉举报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五)与投诉举报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投诉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受理投诉举报人员应当做好上述五项内容的笔录。第六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的,除提供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