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业纠纷是指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第三条 物业纠纷调解应当坚持党建引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制。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等多种方式,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制,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人等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纠纷。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 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其他相关单位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纠纷。第六条 当事人在物业纠纷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