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属学校和幼儿园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领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成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见附件),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需要可抽调教育系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人员,也可邀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审人员参与,具体开展内审工作。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