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本县境内的田间、场院发生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农机所有人)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第四条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五条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