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再生水利用和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卫体、应急、消防、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直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第六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第七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县住建局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结合市政建设计划,编制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第九条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下列用水,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