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林长制实施,强化林长制工作落实,压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吉林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和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镇林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的主体和对象按照督查督办主体的不同,镇级分为镇林长(含副林长)督查督办和镇林长办公室督查督办。镇林长督查督办的对象为村级林长、林长办公室和镇林长会议成员部门;镇林长会议成员部门督查督办的对象为村级部门。 第三条 督查督办内容主要包括落实上级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事项;落实上级林长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林长制工作开展 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明查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的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按照督查督办层级不同,镇级督查督办内容可以细化如下: (一)镇林长督查督办内容为落实上级各级党委和政府、白山市林业局、临江市林长办公室、镇党委、政府的重大事项;下一级林长和镇林长会议成员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镇林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查督办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