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设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稳固脱贫成果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防洪、灌溉、饮水、生态等效益,实现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是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基础。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农村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现状制定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泵站、沟渠、涵闸、渡槽、防渗渠道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本细则所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具体是:干渠、支渠级骨干水利设施以外的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落实工程所有权。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划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范围,设置管理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