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区内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区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赛前、赛中、赛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区教育局(体育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区教育局(体育局)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活动,鼓励融入或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五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