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的技术、数量、质量、服务等要求,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管办)履行对本市范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职能。第四条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的依据,采购单位、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第六条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