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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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国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属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范畴。第三条 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发证。(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证发证应严格 按照土地确权政策和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依法依规加快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二)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 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可以不重新登记发证。同一土地多次登记发证的,以后一次依法登记发证结果为准。(三)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群众有换发证书意愿的,可以申请换发新证。符合房屋办证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原权属证书丢失、损毁的,按规定公告作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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