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以下简称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 617 号)、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接送学生车辆,是指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和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载客汽车。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要求第五条 根据教育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1、全面负责辖区内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领导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