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监管企业各自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主体分别为“委托方”“受托方”和“委托监管企业”。“委托方”是指由县政府授权作为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受托方”是指受出资人委托对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有关部门。“委托监管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第三条委托监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企分开。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或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县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县相关主管部门与所管理企业产权分离。(二)权责清晰。委托方与县属国有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以委托监管的形式对目前正常运转的县属国有企业进行部门监管,明确工作边界和双方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