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县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交通运输领域内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我县区域内许可登记或登记备案的行政相对人在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行业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局法规科作为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检查督察和考核通报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第一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评价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等。第七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历史信用等信息。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