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街道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和进驻物业项目,与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对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进行移交和接收的活动。第四条 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指导和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第六条 解聘、续聘和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第七条 可以解聘原物业服务人的情形包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或者未约定期限,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合同生效的;(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但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的;(四)物业服务期限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