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培训管理工作细则为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一、培训对象本细则所指的的培训对象为志愿者,是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即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根据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者有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的义务。二、培训主体本细则所指的的培训主体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单位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运营管理